上海水箱清洗消毒后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機構及收費標準
上海水箱清洗消毒后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機構
檢測數量:水箱+蓄水池 全檢測。
水質指標: 必須項目:色度、濁度、嗅味及肉眼可見物、pH、大腸菌群、細菌總數、余氯。
收費標準:800元/水樣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符合衛生標準,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儲水設備和加壓、凈水設施,將自來水轉供用戶生活飲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范圍內二次供水及其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上海市衛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計、施工的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本市的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設施必須按設計進行施工,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相連接。
二次供水設施與水接觸的材質、涂料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條(設施竣工的衛生驗收)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清洗、消毒和調試。房屋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方可使用。
第七條(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具體管理;
(二)保證使用的各種凈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每季度對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檔案;
(四)對凈水設施視凈水效果及時更換或者維護;
(五)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六)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水箱加蓋、加鎖。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房屋管理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清洗消毒人員的健康檢查)房屋管理單位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清洗消毒人員),應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健康合格證。
清洗消毒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的,方可上崗。
發現清洗消毒人員患有傳染病或者屬健康帶菌者,應當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九條(水質檢測)衛生防疫機構每半年應當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一次。
第十條(禁止行為)禁止任何人毀壞二次供水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禁止任何人進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質的行為。
第十一條(用戶權利)二次供水的儲水設備和加壓、凈水設施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為和自然災害毀壞的,用戶有權要求房屋管理單位及時處理;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在接到請求后的24小時內赴現場處理。
房屋管理單位未及時處理的,用戶有權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用戶發現二次供水的水質受到污染的,有權要求衛生防疫機構及時處理。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在接到請求后的24小時內赴現場進行處理。衛生防疫機構未及時處理的,用戶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處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二次供水設施造成損壞的,并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法程序)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收繳的罰款,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妨礙職務的處理)對拒絕、阻礙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復議和訴訟)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對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衛生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部門)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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