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解讀(HJ1121-2020)
為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HJ1121-2020)的編制思路、主要內容和重點難點,相關技術專家對本標準進行重點內容解讀。
規范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分為兩類:一是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按照工業爐窯通用工序申請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適用本標準;二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行業以內、擁有工業爐窯且無相關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規定的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如貴金屬冶煉、石灰、耐火材料、日用玻璃、玻璃纖維、有色金屬合金、有色金屬壓延等行業。
廢氣產排污環節
廢氣主要包括:熱工單元、原燃料預處理單元和成品后處理單元產生的廢氣等。其中:
1.熱工單元產生爐窯煙氣,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顆粒物、煙氣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鉛、汞、鈹及其化合物、瀝青油煙等。
2.原燃料預處理單元產生破碎廢氣、篩分廢氣、粉磨廢氣、制粉廢氣、配料廢氣、混料廢氣、其他廢氣,主要污染物種類為顆粒物等。
3.成品后處理單元產生爐窯出料廢氣、成品轉運廢氣、皮帶運輸機廢氣、其他廢氣,主要污染物種類為顆粒物等。
廢水產排污環節
廢水主要包括: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全廠綜合生產廢水等。其中:
1.生產廢水包括軟水制備廢水、冷卻水排污水、脫硫廢水,軟水制備廢水、冷卻水排污水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值、化學需氧量,脫硫廢水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值、總砷、總鉛、總汞、總鎘。
2.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動植物油等。
3.全廠綜合生產廢水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氟化物、石油類、硫化物、揮發酚等,根據排污單位所用原輔料和燃料的不同有所區別。
典型生產工藝
工業爐窯典型生產工藝及產排污環節示意圖一
工業爐窯典型生產工藝及產排污環節示意圖二
執行標準
廢氣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等標準。
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等標準。
重點污染物管控類型
重點污染物管控類型:主要包括國家重點管控污染物以及其它行業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國家重點管控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業特征污染物包括:廢氣中的煙氣黑度、氟及其化合物、鉛、汞、鈹及其化合物、瀝青油煙等;廢水中的氟化物、硫化物、揮發酚等。
排放口劃分
廢氣排放口: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爐窯煙氣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許可排放濃度管控指標
廢氣許可排放濃度指標:主要包括煙氣黑度、顆粒物、二氧化硫(有色金屬冶煉、燃煤(油)爐窯以外的其他工業爐窯不許可二氧化硫濃度)、汞、鉛、氟及其化合物、鈹及其化合物、瀝青油煙等。
廢水許可排放濃度指標:主要包括pH、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氟化物、總砷、總鉛、總汞、總鎘、總磷、總氮、動植物油、石油類、硫化物、揮發酚等。
許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許可排放濃度,無組織廢氣按照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要求的監控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及石灰窯、耐火材料窯等一般排放口逐一計算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為各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之和,有組織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不設置許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許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為單位許可排放濃度,不設置許可排放量;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其他企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設置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僅說明排放去向。
運行管理要求
廢氣:
1.有組織污染防治設施應按照國家和地方規范進行設計。
2.污染防治設施應與產生廢氣的生產設施同步運行。
3.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設施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4.污染防治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污染防治設施可靠運行。
5.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中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6.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放顆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業爐窯,其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還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確定;當煙囪(或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或排氣筒)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達不到上述任何一項規定時,其顆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GB 9078排放標準值的50%執行;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監測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7. 無組織排放的運行管理按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執行。嚴格控制工業爐窯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密閉、封閉措施的界定可參照環大氣〔2019〕56號執行。
廢水:
1.廢水污染防治設施應按照國家和地方規范進行設計。
2.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設施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污染防治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污染防治設施可靠運行。
4.全廠綜合污水處理廠應加強源頭管理,加強對上游裝置來水的監測,并通過管理手段控制上游來水水質滿足污水處理廠的進水要求。
5.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中廢水的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固體廢物:
1.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分別貯存。
2.對于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GB 5085進行鑒別。
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應滿足GB 18599的相關要求;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進行歸類管理,其貯存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應滿足GB 18597的相關要求。
4.固體廢物貯存場所或設施應滿足相應污染控制標準要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要求:
1.應當按 HJ 942 要求采取相應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列入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1)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2)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3)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自行監測要求
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等的要求,自行監測污染源和污染物應包括行業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控制標準以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廢氣、廢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工業爐窯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內容應包括有組織排放廢氣、無組織排放廢氣、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單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可不開展自行監測),以及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鉛、汞、鈹及其化合物等廢氣污染物和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氟化物、石油類、硫化物、揮發酚等廢水污染物。工業爐窯排污單位及其他相關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實施后,自行監測管理要求從其規定。
本技術規范對所有排放口沒有連續監測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HJ 819等文件要求安裝自動監測的,從其規定。
排污單位應按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強化環境監管;排污單位應在顯著位置樹立便于查看的顯示屏,將工業爐窯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實地向全社會公開,強化監測信息的公開。
臺賬記錄要求
臺賬記錄內容:主要包括工業爐窯運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等。
記錄頻次:正常工況運行管理信息按周或批次記錄主要產品產量,按采購批次記錄原輔料及燃料信息。正常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包括按批次記錄除塵灰/泥、脫硫副產物、脫硝副產物等產生量,袋式除塵系統濾料更換量和時間,脫硫劑、脫硝劑添加量和時間;按月記錄DCS曲線圖。運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異常工況按工況期記錄
記錄存儲及保存:形式采用電子臺賬或紙質臺賬,保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3年。
執行報告要求
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應提交年度執行報告與季度執行報告。
其中,年度執行報告和季度執行報告編制內容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措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信息公開情況、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要求等11部分。各部分詳細內容參見附錄D。
簡化管理排污單位:應提交年度執行報告。
年度執行報告編制內容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結論、附圖附件要求等7部分。各部分詳細內容參見附錄E。
合規判定
合規是指工業爐窯排污單位許可事項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包括排污單位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限值、環境管理要求等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規是指工業爐窯排污單位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環境管理要求合規是指工業爐窯排污單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
工業爐窯排污單位可通過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按時上報執行報告和開展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自證其依證排污,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依據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自行監測記錄中的內容,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過現場監測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
廢氣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合規是指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現場監測或手工監測任一小時排放濃度(速率)均值數據滿足GB 9078、GB 16297等要求。
廢水污染物排放濃度合規是指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現場監測或手工監測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外)滿足GB 8978、GB/T 31962等要求。
污染物排放量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污染物年實際排放量滿足年許可排放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