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水、污水處理站周邊廢氣 廢水檢測
2020-06-27 10:12:17
環境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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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及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限值、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
01 術語和定義
醫療機構,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
醫療機構污水,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污泥,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廢氣,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02 廢水排放要求及監測頻次(醫院分類執行)
1、傳染病及結核病醫療機構執行表1規定;
2、縣級或縣級以上、≧20張床位的綜合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執行表2規定;
3、強調: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的綜合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排放;
廢水自行監測頻次規定:
控制項目 | 監測頻次 |
pH值 | 2次/日 |
COD、SS | 1次/周 |
糞大腸菌群 | 1次/月 |
沙門氏菌 | 4次/年 |
志賀氏菌 | 2次/年 |
結核桿菌 | 結核病醫院監測 |
其他污染物 | 4次/年 |
腸道病毒 | 收治傳染病人醫院檢測 |
03 廢氣排放要求及監測頻次:
廢氣自行監測頻次規定:
控制項目 | 監測頻次 |
氨 | 3點/次/季 |
硫化氫 | 3點/次/季 |
臭氣濃度 | 3點/次/季 |
氯氣 | 3點/次/季 |
甲烷 | 如處理站內無法采樣可不測 |
備注:氨、硫化氫、臭氣濃度、氯氣采樣方式按無組織廢氣處理,上風向1點,下風向至少2點,按2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