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事項名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
三、中介服務依據
(一)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上海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竣工驗收階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的內容。衛生學評價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衛生學評價機構出具。
《關于發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等3項衛生行業標準通告》(衛通〔2012〕16號)發布衛生行業標準《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 394-2012)。其第5章規定:應建立集中空調系統衛生檔案,檔案應包括衛生學檢測或評價報告書內容。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項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2019年版)〉的通知》(滬衛計監督〔2019〕2號,以下簡稱“《規范》”)中規定:相關公共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參照《規范》出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報告。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參照《規范》,對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中相關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中介服務技術依據
中介服務技術依據見附錄8。
四、中介服務范圍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的范圍是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五、中介服務對象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的對象是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設計、衛生管理和衛生質量。
六、中介服務內容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的內容是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設計、衛生管理和衛生質量的合規性評價。具體如下:
(一)衛生設計的合規性評價
1.空調風系統,包括:新風、送風、回風和排風系統。
2.空調水系統,包括:冷凝水系統、冷卻水系統、加濕水系統。
(二)衛生管理的合規性評價
1.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巡檢、衛生培訓、衛生檢測、清洗消毒、檔案管理。
2.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隔離控制措施、運行方案、清洗消毒方案、風險評估、應急演練。
(三)衛生質量的合規性評價
1.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衛生狀況,包括:新風口,機組、機房,盤管,冷凝水管水封、排水管、凝水盤,加濕(除濕)設備、加濕設備水源,風管管體、內部、檢修(查)口,送風口、回風口和排風口,空氣過濾器和過濾網,冷卻水系統。
2.衛生指標檢測結果,包括:送風中細菌總數、真菌總數、β-溶血性鏈球菌、嗜肺軍團菌(非必測指標)、可吸入顆粒物(PM10),風管內細菌總數、真菌總數、積塵量,新風量(由于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準確檢測時,可用二氧化碳濃度檢測替代),冷凝水中嗜肺軍團菌、冷卻水中嗜肺軍團菌、加濕設備水中嗜肺軍團菌、加濕設備水源水質(《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表1、表2中的指標),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風速,空調運行時室內噪聲與空調關閉時室內噪聲的差值(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場所檢測指標)。
七、中介服務方法
根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學特點,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一般采用檢查表法、現場調查法、檢測檢驗法、專家會商法等方法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必要時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
檢查表法:依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要求,以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健康危害事故案例等,通過對評價項目的分析和研究,列出檢查單元、檢查部位、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要求等編制成表,逐項檢查符合情況,確定評價項目存在的問題、缺陷和潛在健康危害。
現場調查法:采用現場衛生學調查方法,了解評價項目狀況及周邊環境、運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影響程度、衛生管理、衛生設施配置等情況。
檢測檢驗法:依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要求,通過現場檢測和實驗室分析,對評價項目健康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衛生設施的效果進行評定。
專家會商法:通過專家集體討論的形式進行評估,主要由參與會商的專家根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內容及相關信息,結合自身的知識和經驗進行充分討論,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設置、管理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八、中介服務結論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結論如下:
1.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風系統、水系統的衛生設計是否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要求;
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制度、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和衛生檔案等內容是否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要求;
3.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衛生狀況、衛生指標檢測結果是否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要求。
九、法律效力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是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綜合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十、中介服務機構
(一)中介服務機構條件
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資格,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實驗室,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技術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應有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公共衛生、衛生檢驗、相關工程專業或同等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控制體系。
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指標檢測檢驗能力。
(二)中介服務機構證件
中介服務機構應提供具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指標檢測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求見附錄1。
(三)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范圍
無特定資質對應業務范圍要求。
十一、中介服務合同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見附錄3。
十二、中介服務材料
(一)中介服務材料形式標準
1.紙質版材料,包括: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二次裝修項目除外)、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衛生審核/咨詢意見、委托書。
2.電子版材料,包括:建設項目設計資料、建設項目竣工圖。
(二)中介服務材料目錄
中介服務材料目錄見下表。
表1 中介服務材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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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服務委托書名稱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委托書》示范文本見附錄2。
十三、工作程序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工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報告編制階段。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收集有關資料等。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工程分析、健康影響因素分析、衛生學檢測等。報告編制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匯總分析資料、做出結論、提出對策和建議、編制報告、內部審核、報告唯一性標識領用登記、報告上傳、空調使用情況登記等。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流程圖見附錄5。
十四、中介服務期限
中介服務期限由合同雙方根據技術服務合同約定。
十五、中介服務文件
(一)中介服務文件名稱
中介服務文件名稱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
(二)中介服務文件主要內容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總論;
2.工程分析;
3.健康影響因素識別與分析;
4.衛生學檢測;
5.衛生學評價;
6.衛生審核/咨詢意見落實情況(如無衛生審核/咨詢意見,則為合理缺項);
7.評價結論和建議;
8.附錄。
(三)中介服務文件編制要求
1.報告內容編制要求
(1)總論: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名稱、項目性質、項目地址、項目用途、建設單位、投資額等)、評價依據、評價目的、評價范圍、評價內容、評價方法、評價程序、質量控制等;
(2)工程分析: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置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建立情況、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建立情況、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衛生狀況進行資料分析和現場調查;
(3)健康影響因素識別與分析:在工程分析的基礎上,識別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服務人群相關的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健康影響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4)衛生學檢測:對衛生指標進行衛生學檢測。由于季節原因無法進行檢測的衛生指標,應建議在下一個滿足檢測要求的時段進行補測;
(5)衛生學評價:根據工程分析、健康影響因素識別與分析和衛生學檢測的結果,并對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設計、衛生指標和衛生管理要求,評價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符合性;各檢查項的評價結果應分為符合、不符合和合理缺項,并說明判為不符合項和合理缺項的理由;
(6)衛生審核/咨詢意見落實情況分析:對照衛生審核/咨詢意見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條款,逐條描述建設單位采取的措施,并作出是否落實衛生審核/咨詢意見的結論。
(7)評價結論與建議:評價結論應列出不符合項和合理缺項,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針對不符合項提出相應的建議,建議應分為整改性建議、持續改進性建議,并提出預防性告知。
2.其他編制要求
報告文字應簡潔、準確,文本應規范,計量單位應標準化,數據應真實、可信,資料應詳實,應強化先進信息技術的應用,圖表信息應滿足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的要求。
(四)中介服務文件格式與載體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格式內容包括封面、封二、目錄、正文、附件。報告一般采用紙質載體。為適應信息處理需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可輔助采用電子載體形式。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格式示范文本見附錄4。
十六、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中介服務收費由合同協商確定。
十七、主要義務和責任
(一)委托單位主要義務和責任
1.委托單位應及時向中介服務機構提供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中介服務機構審核資料后若仍需委托單位提供補充資料,委托單位應及時補充提供。
2.委托單位須確定1-2人為項目聯系人,協調相關工作。
3.委托單位自合同簽署日起,應盡快提供滿足檢測要求的測試條件。
4.委托單位應對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獲有關對方的一切形式的資料,包括合同的內容予以保密。
(二)中介服務機構主要義務和責任
1.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工程分析、健康影響因素識別與分析、衛生學檢測,對建設項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2.中介服務機構對評價過程的客觀性負責,對評價結論的科學性負責。
3.中介服務機構應于合同履行期限內完成評價工作,并向委托單位提交符合本指南要求的評價報告。
4.中介服務機構須確定1-2人為項目聯系人,協調相關工作。
5.中介服務機構應對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獲有關對方的一切形式的資料,包括合同的內容予以保密。
十八、中介服務禁止性規定
在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1.不準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2.不準超出檢測檢驗能力范圍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3.不準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衛生學評價報告;
4.不準轉包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服務項目;
5.不準擅自更改、簡化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6.不準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7.不得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