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上海市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工作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根據生態環境部《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為全面落實“雙百”目標任務和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抽查要求,進一步鞏固提升排污許可證質量,我局決定開展2022年度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工作。現將有關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一)許可證質量審核“雙百”任務
按照生態環境部“2023年底前實現全部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全覆蓋”的要求,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市有效排污許可證為基數,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職責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審核,且國家規定的23個重點行業許可證要完成全覆蓋審核(詳見附件1),確保2021、2022年合計許可證質量審核數量不少于全市排污許可證數量的三分之二。
(二)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抽查
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我局今年下半年對全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核發的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質量開展常態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今年首次申請許可證總數的20%,重新申請許可證總數的10%。
二、職責分工和審核方式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監管的職責分工,推進落實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雙百”任務;常態化抽查由我局負責組織開展。質量審核采取區級自查與市級抽查相結合、平臺檢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重點行業全覆蓋且抽查數量不少于核發總數三分之一的原則,組織對已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審核自查。我局組織對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自查情況開展檢查,并按照區域全覆蓋且聚焦重點行業的原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許可證開展抽查。
質量審核以平臺檢查為基礎,通過調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對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開展完整性、規范性和準確性檢查。對于平臺檢查存疑需要現場核實,尤其是排放標準、許可排放量等許可事項存在問題的排污許可證,應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三、質量審核時間安排
(一)區級自查(2022年8月15日前)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照《上海市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要點(2022年版)》(詳見附件2),自行組織開展轄區內許可證質量審核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報送我局。
(二)市級抽查(2022年9月30日前)
我局組織對各區上報的自查結果進行完整性和規范性檢查,并結合常態化抽查工作要求,抽取部分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審核。對于存在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問題的排污許可證,以抽查的方式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我局根據抽查和現場核查結果,組織編制全市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報告,并將結果書面通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
(三)對照整改(2022年10月31日前)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照自查和我局抽查結果,及時組織落實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報送我局。
四、質量審核內容要求
(一)平臺檢查內容
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檢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檢查內容分為必查和選查兩類:一是必查內容,主要包括發證條件符合性,管理類別、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許可事項準確性,自行監測、執行報告、臺賬記錄和信息公開等主體責任的正確性以及國家管理要求記載的完整性等。二是選查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事項完整性和規范性、本市環境管理要求載明情況、核發工作規范性等。
區級自查應針對必查內容開展審核,鼓勵對選查內容開展審核。市級抽查對必查內容和選查內容開展全面審核。
(二)現場核查內容
以問題為導向,現場核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實際情況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一致,核查排污單位申報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同時,結合政策宣貫,開展幫扶指導,發現并推動解決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質量審核完成情況已納入國家對地方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指標范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強化部門聯動,明確目標責任,落實專人負責,強化技術支撐,保障工作經費,按時報送進展,及時落實問題整改,確保國家“雙百”質量審核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二)強化問題處理,落實整改閉環
對于質量審核自查和我局抽查通報的問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分級分類處理,建立問題臺賬,實行整改銷號,及時組織相關排污單位落實整改,依法開展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按時完成工作閉環。對許可證質量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加強總結分析,舉一反三,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技術機構評估責任及核發部門管理責任。發現排污單位、技術機構在排污許可證申領、評估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移送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并按規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工作調度,及時報送結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分別于8月15日前和10月31日前,將自查結果和整改情況報告的紙質版加蓋公章(包括電子版)報送我局。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工作調度,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按節點完成目標任務。過程中,我局將按生態環境部調度和報送要求,定期調度各區工作進展并匯總上報生態環境部。對質量審核工作推進滯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區,我局將視情況組織開展現場幫扶指導,對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四)健全長效機制,實施動態更新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健全質量管理長效機制,實施排污許可證動態更新,不斷夯實排污許可證質量。在許可證核發階段,應組織相關要素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聯合審查,對首次申請或涉及新改擴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去向變化、排放口數量增加等情形的重新申請應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對其中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還應組織開展聯合現場核查。強化技術評估支撐,加強對技術機構的監督管理,技術機構對其評估意見負責。在證后監管階段,堅持“以用促發”,落實監管反饋機制,監測、執法等部門發現許可證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反饋審批部門予以研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