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環保驗收程序
一、試生產(試運行、試營業)
1、申請:建設單位在試生產(試運行、試營業)前,向項目審批的環保部門書面提出試生產申請。
2、受理:環保主管部門收到試生產申請后,安排現場檢查。
3、批準:符合試生產條件的項目,環保部門批準試生產。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二、建設項目環保驗收
1、申請:建設單位在項目試生產(試運行、試營業)完成后,向項目審批的環保部門書面提出驗收申請。
2、現場檢查:收到驗收申請后,需要現場檢查的,環保部門安排現場檢查。
3、委托監測或調查:對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編制驗收監測方案,報項目審批的環保部門批準,監測部門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監測,并編制驗收監測報告(表)。對主要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或環評單位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
4、提交驗收材料:建設單位需要提供的驗收材料包括:
①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或登記卡;
②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
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保局審查批復文件;
④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環保意見;
⑤其它相關材料。包括:環保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建設項目工藝流程圖;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計方案、圖紙;環保設施操作、維修規程等環境管理制度;試運行記錄;治污工作總結。
5、組織驗收:
負責驗收的環境行政部門收到達到要求的驗收材料后,30日內應組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進行現場驗收。
6、批準:
對符合驗收條件,驗收材料齊備,并經下級環保部門提出驗收意見的項目,環保局批準驗收。對不能驗收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流程: 建設項目建成 → 提交試生產申請 → 現場檢查 → 試生產 → 驗收申請 →委托監測 → 監測方案 → 驗收監測 → 編制監測報告 → 提交驗收資料 → 驗收組驗收 → 驗收批復